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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****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
(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)
****條 為規范吉林省****商標認定,保護****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吉林省****商標,是指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注冊地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,其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良,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,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認定的注冊商標。
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吉林省****商標的認定、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,適用本條例。
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吉林省****商標的認定、保護、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。市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****商標的推薦、保護、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吉林省****商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。
第六條 本省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,連續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已滿三年的,商標注冊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吉林省****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經商標注冊人同意由市、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。
第七條 認定吉林省****商標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。ㄒ唬┦褂迷撟陨虡说纳唐坊蛘叻⻊,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;
。ǘ┦褂迷撟陨虡说纳唐坊蛘叻⻊,在省內相同類型、相同檔次的商品或者服務中,質量或者服務優良;
。ㄈ┦褂迷撟陨虡说纳唐坊蛘叻⻊,近三年的經營額、納稅額、市場占有率,在省內同行業中****。
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或者推薦材料后,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審核。符合認定條件的,應當在省級報刊以及政府公開網站上予以公示。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內無異議的,予以認定,發給《吉林省****商標證書》。對于擬認定的****商標有異議的,應當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內,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經過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。未被認定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推薦人并說明理由。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或者推薦。
第九條 認定吉林省****商標,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十條 吉林省****商標字樣或者標志,可以與該注冊商標同時使用,****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十一條 吉林省****商標注冊人,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。ㄒ唬┘质****商標字樣和標志,必須在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內使用,不得擴大范圍;
。ǘ┍WC商品或者服務質量,維護****商標的信譽;
。ㄈ┰S可他人使用其吉林省****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,并依法簽訂合同后,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;
。ㄋ模┳兏虡俗匀说拿x、地址及其他注冊事項的,在依法核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變更事項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。
第十二條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吉林省****商標字樣或者標志。
第十三條 吉林省****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已被認定的吉林省****商標:
。ㄒ唬┮蕴峁┨摷僮C明材料等手段,騙取吉林省****商標認定的;
。ǘ┦褂眉质****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出現質量或者標準降低的。
第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吉林省****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,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造成誤解的,可以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,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》處理。
第十五條 將與他人吉林省****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,在吉林省****商標認定后申請登記使用,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造成誤解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。但該商標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。
第十六條 復制、摹仿、翻譯他人吉林省****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,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,可能誤導公眾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的商品及其標識。
第十七條 將與他人吉林省****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,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,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,誤導公眾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,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;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,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在不同種或者非類似商品上,作為商品名稱、包裝、裝潢使用,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****商標商品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八條 吉林省****商標專用權被侵害,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情形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,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;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,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九條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,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吉林省****商標字樣或者標志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二十條 在經銷的商品上,使用與吉林省****商標標志近似的標志,使購買者誤認,造成與吉林省****商標商品相混淆的,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吉林省****商標工作中,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。